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作者:萧山公司验资 发布于:2012/3/30 8:13:20 浏览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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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性质
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过错为企业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是受企业、单位委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并无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由于过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应该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二)责任的构成及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违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二,损害结果,即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第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人的损害是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第四,主观过错,即民事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既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担人的风险,也督促利害关系人应当保持审慎的投资态度,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
(三)责任的承担次序及范围
责任的承担次序及范围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清这一问题对于较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因过错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验资的几点建议
(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应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
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个共识,即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验资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的企业验资形式,不只做表面文件、资料、票据等材料的核实,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和考察,不断改进和完善审计方式,通过专业和技术手段提高识别真伪的能力。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验资的规范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会计行业立法还有许多空白,全国性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的法律及实施细则,将立法机关的概括性立法与执法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有机结合起来,将会计事务所验资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其在验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在验资日之前,由于被审计单位、出资人或者金融机构恶意串通,提供假进账单、假单据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尽到职业谨慎和注意义务,依其专业手段仍不能识别验资资料的真伪,即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验资报告不真实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