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1)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未在本年度6月3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即经举报查实或企业年报信息抽查发现企业自主公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情况的;(3)未在工商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从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原因是上述第(1)(4)两项,即未按法定期限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因(2)(3)两项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多。 TAG:
上一篇: 浙江开始受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下一篇: 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