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动态
 
新闻正文
增值税发票抬头开错可以要求重新开具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1/28 9:12:10    浏览数次:
分享到: 更多
问题描述
 
增值税发票抬头开错可以要求重新开具吗?
专家回复
 
 
您公司对于抬头错误的发票可以要求对方单位重新开具。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可按以上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普通发票开具错误若销售方当月未作帐务处理可直接作废,如果已作帐务处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来源:中税网
公司注册:点击这里联系萧山公司注册客服   增资验资:点击这里联系萧山公司增资验资客服   会计财务:点击这里联系萧山代理记账客服   客服:点击这里联系萧山代理记账客服

©2006-2012 萧山公司注册 版权所有 服务项目: 萧山公司注册 萧山注册公司 注册萧山公司 流量统计 ICP备案号:浙ICP备09003996号

提供专业注册各类型杭州公司注册服务,解决杭州萧山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费用及公司财税服务中的各种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