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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明晰的各项细节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8/3/19 8:20:09    浏览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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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时,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原来为四位)。
02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三项费用基数问题
考虑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主要来源是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这部分收入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这类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次新修订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一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股权投资和股息红利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在这一栏打“是”,在后续表格填写时,业务招待费就不受“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基数的限制。注意哦,原有的文件和新的填表说明中,都没说一定要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也有人经常会问,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能否比照业务招待费的口径呢?这个在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没有明确,大家可参考当地的政策解释。
03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先后问题
原申报表主表21行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行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次新表中把这两行的行次对调了一下。这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对相关企业更加有利。(亏损受五年限制,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04
境外所得不但可抵减境内当年的亏损,也可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境外所得能否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政策一直有争论,并且以前的申报表设置也不支持这种抵减。这次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注明了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明确该项政策可以通过填写境外抵免的相关表格实现。
05
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和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可以叠加享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的,同时又符合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两大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原申报表填表说明和政策文件的口径不一致。这次新修订的填表说明中取消了不能叠加享受的有关说明,相关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两大优惠,与文件口径一致。
06
创意设计活动可独立于研发活动之外
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外,单列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行次,表明创意设计活动可独立于研发项目外,单独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既不需要填写研发费加计扣除表,也不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限制。
07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
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要冲减研发费用。这里有三点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一是冲减的是销售当期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冲减研发当年的研发费。二是冲减的是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冲减的不是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原材料”,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关系到“其它相关费用”按10%计算的基数问题。三是冲减时冲的是整个企业的研发费,而不一定是对应项目的研发费,也就是A研发项目的下脚料销售收入可冲减B研发项目的研发费。这些政策在新申报表中,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表的行次先后设计,得到了清晰的明确。
08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费用冲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要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相关的政策同第七点。要注意的是这部份材料费用当年冲减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冲减,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格的设置中,如两种冲减同时存在,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这对纳税人也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
09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口径更加清晰
对今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是看享受当年的比例,还是当年及前二年的三年合计数比例,一直有所争论。尽管国税总局2017年24号公告中提及了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一项,是当年和前二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但还有很多人的理解停留在当年享受、当年比例必须达到的老口径中。这次新修订的7041高新技术企业表中,只设置了三年研发费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比例这一栏。因此,这次修订的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从2017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能否享受高新优惠,研发费占比指标是看三年的合计数。
10
重申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问题
《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主要是为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而设置的。填表说明再次重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在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必须把劳务派遣用工也计算在内,这一点特别要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实务中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把不符合条件的“大微企业”判断成小微企业,从而导致税收风险。
1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优惠享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分离的
老版的申报表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须填报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修订申报表填表说明强调,取得高新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表。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有高新的资格,不管当年是否享受税率的优惠,都要填报这个表格。这里再一次透露出一个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资格和享受优惠是可以分离的,其实国税总局2017年24号公告已传递出这个信息,现在在申报表中进一步明确。总局在二个文件中都传递出了这个信号,对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个利好。不过在具体操作中,还寄希望于基层税务机关尊重企业的选择,不要再对放弃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关爱有加”。
12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口径更加清晰
这次申报表修订时,在7041高新技术表的“收入总额”下增加了一行“不征税收入”,填表说明把高新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口径表述的更加清晰,这里的企业总收入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有大额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或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等情况,一定要注意所得税上“总收入”口径是总流入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核算上净所得的概念。
13
创投企业二种投资情形都存在的先后问题
公司制创投企业既直接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又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这两种投资都存在情况下,先抵扣哪一块投资额?在这次表格的设计和填表说明中均明确了先后顺序。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表格设计时分成两大部份:上半部份为创投企业直接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下半部份为通过有限合伙公司制创投企业抵扣分得的所得额。在填表说明和计算公式里明确,两种投资同时存在的,先计算抵扣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分得的所得额,再计算抵扣直接投资可抵扣的所得额。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两个抵扣的政策不一样,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抵扣的是从合伙企业应分回所得,而直接投资抵扣的是整个企业的所得额,所以必须先抵扣小口径所得,再抵扣大口径的所得额。
14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问题
修改后的所得税法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年有公益性捐赠,前三年度、前二年度也有超过12%未扣完、结转到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先扣哪一年?在修改后的5070捐赠支出表设计及填表说明中写明这一点。5070表的设计结构:从第四行到第七行依次是: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本年。按从上到下填报次序,前三、前二、前一、本年都有捐赠支出需在本年计算扣除的,按前三、前二、前一、本年顺序计算扣除。相关栏次填表说明中也说清楚了这一点。
15
各地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在优惠表中将无“一席之地”
7010《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表》、7020《所得优惠明细表》、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表》中,按照税基优惠、所得优惠、税率税额优惠,基本上罗列了现有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在基本罗列优惠项目同时,每张表里的每个优惠大项下都设置了“其他”栏次,以备以后新增优惠项目时填写。要注意的是,填表说明对所有“其他”栏次解释中都提到,在填写该栏次时,必须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及减免税项目代码。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你可以填这里么?让你填也填不上,因为这些项目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代码。这实际上重申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自行开口子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没有减免税项目代码的,在优惠表格中也不会让你有“一席之地”。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工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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