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AG:
上一篇: 再见虚开发票!
下一篇: 社保新规5月起施行,多方联动为缴费人服务
|